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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8 10:00:51)   点击次数:119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为正确引导我省水利市场主体参与信用评价,畅通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报送渠道,加速推动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两个《办法》”是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的有力举措,也是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对我省加快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水利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学习“两个《办法》”,明晰权责、方法、节点,严格按照规定抓好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与信用评价。

二、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集、接收、并依法发布和管理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按时限报送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作为水利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依据;积极推进与水利部和省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采集本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按时限报送至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配合省水利厅建立健全平台管理机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更正,形成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除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形成的电子数据由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外,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信用信息采集或者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依据材料留档备查。

三、客观公正做好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省水利厅鼓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结果。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可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列为评标要素,建议权重为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不予认定。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认真履约,近期我厅将加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全省通报,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推送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和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河北省水利厅2010年制定印发的《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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